兰州:装修房屋违反“八条禁令”或被罚款

  • 来源: 企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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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12

导语:​《办法(草案)》禁止八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开挖、扩建地下室及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八条禁令”的,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

《办法(草案)》禁止八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开挖、扩建地下室及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八条禁令”的,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使用年限过三分之二须鉴定

  《办法(草案)》规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意见明确危房治理程序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应当立即对危险房屋现场查勘,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安全监管等部门。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办法(草案)》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确实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与房屋所有人通过协商,对危险房屋采取置换等方式予以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毗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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